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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4:57:25
股东未按期缴纳资本的,一般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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