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5:02:32
房屋交付与所有权移转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交房仅意味着转移占有,不等同于所有权移转。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同时移转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人才需履行该义务。如果合同只约定了交付使用时间,出卖人只需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并移交使用权,即可视为履行了交房义务。法律分析;对于房屋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交付房屋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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