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5:57: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储蓄机构可以开办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业务:1.管理基础较好,人员素质较高,实行了全面的事后监督。2.人民币储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实行了微机联网的储蓄机构。3.业务人员在6人以上,配有入行2年以上的储蓄外勤人员。具体办理此项业务的储蓄机构,由县(市)行严格按照上述条件确定。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抵押存单不得挂失。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