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5:56:22
抽逃出资构成本罪的界限:1)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2)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合谋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并再次抽逃出资、利用抽逃出资进行违法活动。未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第1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199条、第200条。法律分析;构成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是。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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