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6:07:34
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2、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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