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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6:12:36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在确定承诺期限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做准备工作时,要约不可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区别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但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不得撤销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法律分析;《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什么情形下要约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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