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6:19:48
新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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