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6:18:57
法律分析。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根据最新的财税〔2018〕99号文件精神,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也就是说,在此期间企业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均可按75%进行税前扣除或175%进行税前摊销,不再局限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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