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7:34: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即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单独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是由相关部门予以责令追缴或退赔,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在绝大多数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经济类犯罪中被告人通过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都很难追缴、退赔,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常常得不到完全弥补或根本无法弥补。在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不到弥补的情形下被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未穷尽刑事追赃和执行程序不能径行提起民事诉讼。案例一:李某某信用卡诈骗罪。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