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7:27:5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确认已经成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重大障碍。此种“自己任自己案件法官”的作法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加上法律未对确认期限和不确认责任作出规定,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没有确认权,使得相当多的司法侵权事实行为得不到确认。第二赔偿委员会的性质和设置的缺陷关于赔偿委员会的性质没有定位。赔偿法关于中级以上法院内设的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不相协调。下级法院经常就案件审理中的疑难事项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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