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8:39:36
法律分析:(一)用人单位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所必需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1、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3、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4、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5、治疗因生育、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费用。(二)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和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不再发给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参保申报工资,此标准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由县医保中心在女职工生育产假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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