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7:48:16
简要案情:卜某(男)与井某(女)原为,两人于2004年6月中旬。后井某于同年6月底与李某办理了手续。卜某离婚后未,而井某后仍与卜某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2005年2月中旬,井某产下一女婴,该女婴系卜某与井某的孩子。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卜某与井某是否构成,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卜某与井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一般是指两个法律婚之间的,没提及事实婚,而本案中只存在井某与李某之间的一个法律婚,而井某与卜某之间是不存在登记婚姻的,而是两人共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就我国的相关规定而言,对这种情况是以来认定的,而不是作为来对待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卜某与井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而判断的标准,是及其有关规定。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