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0:11:30
《民法典》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只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才成立。社会发展和保障儿童权益的考虑使我国对事实收养效力的立法态度发生变化。收养需双方自愿,登记后收养关系成立。未成年人的收养需征得其同意,无法找到生父母的需公告。可签订收养协议,如需公证则办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进行收养评估。法律分析;《民法典》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而民法典对事实收养没有作出规定,只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才成立。随着社会发展,从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考虑,规范收养行为和保障儿童权益角度出发,我国对事实收养效力的立法态度由认可走向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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