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0:10:31
(一)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半个月,具体的期限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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