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0:13:42
(一)涉外离婚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香港居民、香港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二)涉外离婚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结婚证。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3.香港居民有效通行证、身份证。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4.当事人各提交2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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