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0:00: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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