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0:15:46
该问题主要探讨在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产权,但产权证上只有当时承租的一方名字时,应该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高院认为公房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公房使用权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则离婚分割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2.如果公房使用权是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则。法律分析;由于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产权,但是产权证上只有当时承租的一方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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