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0:20: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金钱债权执行中购房者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条件,包括签订合法买卖合同、合法占有不动产、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并按要求交付执行、未办理过户登记。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应中止对该不动产的执行。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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