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7:31:51
1、股东退出公司后,诉讼地位的规定如下:(1)如果股东履行了出资的责任,股权转让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人,对公司纠纷一般不具有诉讼资格。(2)股东未如实出资或者有抽逃出资行为的,股权转让后,不影响其诉讼地位,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该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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