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7:22:00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新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签订、变更、终止租赁期为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未经人民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查封的房产没有公示,善意第三人在房产上设定租赁权的,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的公示形式、时间、范围法律都没有给出明确规定,执行人员不便操作。一、哪些情形不能采取买卖不破租赁。1、先抵押后租赁,且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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