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7:33:00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强制性规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违反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委托。《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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