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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7:33:00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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