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6:58:43
《民法典》规定了债权清偿的顺序,根据不同担保物的设立时间和登记情况确定清偿顺序。同一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时,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按照登记时间、抵押权先后和债权比例确定清偿顺序。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也参照相应规定确定清偿顺序。法律分析;债权是平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时,不分债务设立的先后顺序。但是如果设立了担保的,就担保物的清偿是有顺序的。《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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