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7:55:55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均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对于减少无效合同的数量、维护合同自由,尤其是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中国目前,完全适用本条有相当困难。主要原因是法律、行政法规具有滞后性,一些交易,如企业之间互相借贷、违规进行对外担保等,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出发必须禁止,事实上也已有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查禁,但法律、行政法规来不及规定或不便规定,此时依据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确认无效属于违法;不确认无效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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