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7:56:04
2013年12月,艾某的妻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安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的,赔偿保险金30万元。艾某的妻子在公园散步时,突然倒地昏迷不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生临床诊断为“猝死”。艾某以其妻子因意外死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作了明确解释:“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被保险人“猝死”属于疾病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因此拒赔。为此,艾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分歧】对于保险公司能否以“猝死”属于疾病导致死亡拒赔,存在两种意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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