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7:43:37
一、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人员和港、澳、台籍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1.用人单位应为依法招用的境外人员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夫妻双方均为境外人员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最多不超过两次因分娩所发生的生育津贴。3.中国内地居民与境外人员结婚后在境内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二、参保职工在境外医疗机构流产、分娩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指节育或绝育)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三、《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用中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限指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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