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7:43:34
法律分析。1、报销标准:参保职工符合申领自然流产、产前检查、分娩等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条件的结算,其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低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实际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报销;高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报销。2、报销范围:(一)已办理异地生育就医核准手续的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或)分娩住院等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二)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三)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参保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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