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8:37:10
案例分析。2000年7,**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立**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20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的13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13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公司筹建处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1周后,**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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