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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8:01:50
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劳务报酬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计算方式为:佣金收入(1-40%)-营业税金及附加-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20%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扣除比例为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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