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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8:08:25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系亲兄妹。2012年至2013年,被告李乙共计向原告借款8万余元,其中一笔4万元的借款出具了借条,剩余借款均未出具借条。近年,原告李甲家道中落,经济方面大不如前,而被告李乙则因拆迁补偿经济宽裕,原告李甲遂要求被告李乙归还借款8万余元。被告李乙仅认可已出具借条的4万元借款,其余借款不认可,兄妹二人为此反目成仇。多位亲属协调不成,2014年5月,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2000元。亲属证明存在借款事实有效么。庭审中,原告李甲提交了一份4万元的借条,并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人刘某系原、被告姑父,且为被告李乙建房借款时的泥工,对被告李乙建房时向原告李甲借款的经过一清二楚。证人刘某证实除4万元借款有借条外,另有38000元借款未出具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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