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8:03:03
法律分析: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条件。也就是说,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原来没建学籍的,应通过查重程序后为其新建学籍。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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