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8:12:43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章办理。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 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章办理。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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