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20:05:36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同时,还需要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并在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对于企业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在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登报声明,然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法律分析;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遗失了税务登记证件,他们必须在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同时,他们还需要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并在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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