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20:08:19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收回现实合伙债权,保障合伙企业的健康经营发展。但是,当债权人在向合伙企业或合伙人提起合伙债务诉讼时,某一合伙人能否提出以其个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抵销合伙债务的抗辩呢?现行法律上没有规定,人们对认识不一。有的主张肯定说,认为合伙人作为债务清偿者,可以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有的主张否定说,认为两者不能进行抵销。笔者认为,合伙人原则上不能行使以其个人债权抵销合伙债务的抗辩权,因为不但债权债务的主体不同,而且允许抵销对合伙债权人有失保护和有失公平,长远看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但是在下列情形应允许例外:(1)征得债权人同意者,可以以合伙人个人债权抵销合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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