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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20:08: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6)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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