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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9:46:13
【问】新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规定问:我公司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表明为50年,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2008年我公司开始按50年摊销,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20年摊销,如果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是否可以调整2008年的应税所得额。【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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