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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19:51:22
《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义务,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他们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收受贿赂或侵占公司财产。如果他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不属于,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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