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21:01:13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扶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入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扶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人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受有的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法》、以及《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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