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6:07:41
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为了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二、特殊普通合伙是适应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要求的一种组织形式。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快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合伙人因非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转制后事务所不得再转回有限责任组织形式。(二)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三)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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