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6:15:59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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