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6:10:19
张某某系某村集体组织成员,张某某与其妻李某某从村委分得口粮地2.5亩,双方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张某某与李某某随子女到小城镇生活(户口仍为农业户口),遂将上述口粮地交给同村集体组织成员王-全经营,双方亦未签订合同。但村委会在土地账册上将张某某名下的上述土地调划至王-全名下,王-全亦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村委会直接缴纳土地承包费等费用。一年后张某某、李某某返回该村委会,并以其现无地耕种亦无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为由,要求收回交给。王-全代耕的土地。王-全则以诉争土地已转让给王-全为由拒绝返还。另查,村委会对张某某与王-全间是否系土地转让关系及其是否同意转让均未明确表态。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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