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6:39:07
法律客观。《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大清河流域内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大清河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执行DB13/217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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