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6:44:56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和车辆。2、公共电汽车、省际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6、纯电动载客汽车,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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