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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8:33:57
法律分析。一般在第三季度发放。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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