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8:11:09
法律主观。大修期间对房屋征收房产税或免征房产税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为贯彻落实《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地产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税字[86]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因大修而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整顿期间可以免征房地产税,并适当修改“税务机关审批”,取消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中断服务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出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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