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8:11:45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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