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8:05:20
法律分析: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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