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8: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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