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8:09:26
贪污,挪用属不属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贪污及挪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会计从业人员有密切的关系。贪污或挪用的数额较少的为违法行为,贪污或挪用数额较大,达到或超过《刑法》规定的数额的,属于犯罪行为。会计从业人员是否涉及违纪违法甚至涉嫌犯罪,应区别对待。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予以纠正,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从业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下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为贪污及挪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的,会计从业人员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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