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8:41:20
第一类,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说的直白一些就是纯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者是无国有参股、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上述这些企业均不属于国有公司或国有参股公司,所以,这些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这里应该注意一点,这些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刑法》第163条第三款规定的人员,就是这些工作人员不是被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第二类,国有公司、企业(包括出资参股、控股)中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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